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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航海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安徽省航海学会,英文译名:Anhui Institute of navigation(缩写ANS)。以下简称本会,是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航海工作及交通、水利、渔业等系统和科研院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航海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航海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航海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航海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海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海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航海文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党对学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学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安徽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支撑单位是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第七条  学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航海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航海科技水平,促进航海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高航海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接受对航海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建议中的重大决策及科技项目进行论证的委托,提出决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航海科技奖评审和奖励,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三)开展航海技术及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技术产品展览。

(四)举办与航海事业相关的各种培训业务;组织航海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航海科学知识,推广先进航海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青少年航海技术活动。

(五)组织编辑出版航海技术书刊、文集,研究与编写有关航海类史书、志书、年鉴。

(六)发现、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航海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航海科技工作者,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七)组织开展省内外航海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外、境外航海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九)筹集、管理学会活动经费和基金。

(十)对全省市级学会进行业务指导,对联合攻关的有关科技项目,牵头组织科技人员共同开展。

(十一)为航海事业的发展,为保证航行安全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其他必要的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入会相应条件。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为具有一定航海专业技能、航海专业知识、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个人会员分为资深会员和普通会员。

1.资深会员: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学术上有一定造诣,有显著专业成绩的航海领域的专家、学者及管理者;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人士。理事会理事是本会资深会员。

2.普通会员:从事与航海事业有关的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直接从事航海的驾驶、轮机人员;与航海科技有密切关联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从事航海事业并具有一定会员数量、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科研、教学、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其后向理事会报告;

(三)由理事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服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并经本会提示后1年内未能改变者,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给予通知。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届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决定常务理事的变更;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重大的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及办公室正、副主任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常务理事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学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的学会工作会议研究处理。此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决定应在其后召开的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人数设立1名。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职权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如为兼职时,可设专职常务副秘书长1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规定任职年龄,如特殊原因仍须任职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认可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5年,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同意,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获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原则上不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学会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本条前款所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提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提出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主持制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管理制度;

管理学会办公室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秘书长为兼职时,专职常务副秘书长经授权可履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秘书处是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秘书处由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由学会根据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会业务范围之内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及其委员由理事会审议决定后聘任。专业委员会冠名时应冠全称,即:安徽省航海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帐户。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开展活动,如需开展活动应向本会报批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设荣誉理事长。人选可以由对航海建设、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士担任,由新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授予荣誉理事长称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后实施。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二)学会各组成部门的资助和有关单位提供的补贴。

(三)省科协和交通、海事、港航、船检以及相关部门委托项目或课题的专项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捐赠与政府资助。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仅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学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和正常的办公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建立必要的规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人员互不兼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其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制度办理,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有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可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以及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海蓝色底、银白色边,圆弧上方书写“安徽省航海学会”英文全称,中间为学会英文缩写ANS设计成一艘巨轮,其下为象征长江、淮河、新安江三大水系的三条银白色波浪,底部书写“安徽省航海学会”中文字样。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