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航海学会会员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皖民管字[2014]127号)文件精神,安徽省航海学会制定本办法。
二、 会费是安徽省航海学会事业发展和为会员提供有益服务的重要财力保证,缴纳会费是会员、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三、 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四、 向本会缴纳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五、 本办法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生效,报省科协、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条 会费收取原则和标准
一、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一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二、按会员的性质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其中团体会员又分为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和正、副理事长单位会员,确定不同的会费收取标准: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 50 元/年,暂不收取;
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 2000 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 5000 元/年;
正、副理事长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 8000 元/年。
第三条 会费的管理
一、 遵照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票据(电子)”。会费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二、 本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省科协、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