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省航海学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职能,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布的《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安徽省航海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有关理事会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本会第五届理事会任期开始试行。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由本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闭会期间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以本会会员数量及分布比例为主要依据,体现本会组成各大系统代表性,兼顾行业分布、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反映分支机构、市级学会自身建设和开展活动的状况,体现科研企事业单位参与能力,参照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成员的工作及分布等情况。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三)每届理事会新任理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四)新推荐的理事候选人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含)以下,具备中级(含)以上职称;省部级专家委员会委员和现任理事不受此限制。
(五)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由本届理事长办公会议提议,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必要时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理事会设单位理事职位。单位理事职位由具有本会会员资格的单位派代表出任;其代表应符合理事任职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本会个人会员资格,拥有理事的全部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
单位理事由所在单位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位理事届中更换,需按规定程序报经理事会审核同意。
单位理事在任期内应按规定交纳单位理事会费。
第三章 理事会负责人
第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理事会负责人,应具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九条 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应由理事会负责人集体推荐或挂靠单位分管部门直接提名,本人对任职意向须有同意的表述,经理事会民主协商,报经交通运输厅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同意后,由理事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当选者的得票数须过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
第十条 理事会负责人任职条件按本会章程规定执行,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审定本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审议理事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审定理事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审定理事会重大业务活动和1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活动;
(八)组织筹备理事会换届工作;
(九)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选;
(十)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依据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项。
本会理事长不能专职驻会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职的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接受理事长委托,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事务,代行理事长授权的部分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长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法人代表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作为理事会负责人,协助理事长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参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研究和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分别联系、指导本团体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受理事长指派、委托,代表会体参加或主持有关会议、出席有关活动及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五)主持制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管理制度;
(六)兼任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七)处理办事机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六条 秘书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由理事长提名代理秘书长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提交理事会确认。
第四章 理事会职责与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决定常务理事的变更;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修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1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除第(二)、(四)款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行使职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与领导。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副理事长、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出席。理事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20天、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前15天、理事长办公会议召开前7天内,由秘书处发出正式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集中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本会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则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时,一般采取集中方式。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建议召开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则理事长必须在收到建议之后的30天内召集相应会议。
第二十四条 在理事会会议召开之前,理事可向理事会提出动议,会议召集人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果动议的理事已达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则该议题必须被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理事会或理事长的授权,任何理事无权自行召集理事会会议或就某事项直接交由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时,应给予与会者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发言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时间由主持人控制,主持人有权终止任何一个发言者的超时间发言。
第二十七条 属理事会会议应形成的决议,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在7天内形成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由秘书处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和有关决议修改并提交会议主持人审核,在征得理事长、副理事长同意后由理事长签发。
第五章 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是本会资深会员,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学术成就和较大影响的人士;
(二)任职期满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期满时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工作作风民主;
(五)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 理事在任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理事会所赋予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权、建议权、决定权等职权;
(二)有权申请承担或参与本团体章程所含业务范围内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取本团体活动相关信息,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任何活动免于资格审查;
(四)在本团体网站和期刊、通讯上可免费刊登各类著作、科技成果介绍等;
(五)单位理事代表不再担任本团体理事时,可保留其个人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理事在任期内应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一)带头执行本团体章程,积极参加本团体各类活动;
(二)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三)在专业范围和所在工作单位积极培养和发展会员;
(四)协助本团体主办有关活动,必要时提供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未正常履行义务的理事、常务理事,原则上不予推荐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可委托代表参加并委托投票,也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未经授权,不能对外代表本团体发言和签署文件。
第三十四条 理事资格的终止和恢复
(一)理事须按本会章程规定履行交纳会费义务。因不按时交纳会费而失去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同时终止。
(二)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即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保留其理事资格。
(三)单位理事不能履行职责,或所代表的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费用时,其单位理事职位即终止。
(四)理事因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受到处分,其理事资格被终止。
(五)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资格即终止。
(六)理事资格的终止和恢复按规定程序办理。理事单位需要变更理事的,在征求其本人同意后,可向本会提交变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办理。
(七)理事资格的终止和恢复及单位理事的变更,由理事会确认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可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系,该联络员传达信息准确与否,由其所代表的常务理事或单位理事负责。
第三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准确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个人基本信息和信函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会秘书处更正。因个人基本信息或联系方式差误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2013年11月20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